高承英律师亲办案例
昊正律师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
来源:高承英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0-11
浏览量:610
 

案情简介

2012XXX日,申请人A到被申请人B木器加工厂处工作,2012XXXX日申请人在工作中不慎被电锯割伤左手,后被送往空军指挥学院医院抢救,经确诊为“左环指毁损离断伤,小指不全离断伤”,无名指被截肢,小指活动受限。后在第三方主持调解时被申请人B承认与申请人A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。故申请人A向保定市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请求确认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存在劳动关系。申请人A为此提供了所在村委会证明一份、录音一份、证人证言一份。

昊正律师作为申请人A的诉讼代理人,参加了庭审并提交了书面代理词,下面将主要代理意见分享如下:

一、被申请人是适格的用人单位,申请人是适格的劳动者。被申请人B木器加工厂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条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(以下称用人单位)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适用本法。”被申请人B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,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,申请人A已年满16周岁,具有劳动能力,属于适格的劳动者。

二、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存在劳动关系。2012XXX日,申请人A 到被申请人B处工作,并约定工资计算方式跟被申请人B处其他工人一样每天160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”。从申请人A提供的录音中,B木器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承认是其找申请人A来其加工厂上班,并在工作中受伤。另外,A所在的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也都能印证申请人A在被申请人B处上班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。综上所述,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B与申请人A已于2012XXX日建立劳动关系。

案件结果:

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同意在保定市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,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被申请人B分两次向申请人A支付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生活护理费、伤残津贴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8000元。二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。

评议:

在此,小编提醒:发生工伤后,劳动者要收集并固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,如劳动合同、工资卡、工作服等,以便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。确认劳动关系后,首先要向统筹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(单位在三个月内申请,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发生工伤日起一年内申请),待伤情稳定后再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,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索赔金额,一般索赔项目可包括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生活护理费、伤残津贴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,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一般而言,劳动者是处于弱势的一方,若是发生劳动工伤后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不成的,还是建议大家去咨询委托专业的律师以获得帮助,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。

作者:昊正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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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高承英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6*********3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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